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在2016年6月伙同他人在广东购买30余公斤毒品后,在将毒品运输回重庆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由于王某某在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知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的供述对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侦破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禁止审判机关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综合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或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所内律师团队在赞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从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上丰富辩护观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由于王某某在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知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的供述对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侦破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禁止审判机关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综合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或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所内律师团队在赞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从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上丰富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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