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刘某与贩毒人员“小三”(在逃)谈好价格后,加价将两公斤毒品贩卖给刘某和华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排序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认定为第三被告人,地位作用均小于其余两名同案犯。首先,刘某获利财产为帮助华某购买毒品的辛苦费,其行为是居间介绍行为;其次,刘某不是贩卖毒品的犯意提起者、涉案毒品的购买出资者、涉案毒品的实际持有人、控制人;并且,若毒品成功交易,刘某也不是主要获利者;此外,刘某所犯罪行并非源头性犯罪,且并非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嫌疑人。
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表示认同,并提出通过分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线索来源等程序性文书落实本案是否存在特情直接引诱和间接引诱的情形。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排序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认定为第三被告人,地位作用均小于其余两名同案犯。首先,刘某获利财产为帮助华某购买毒品的辛苦费,其行为是居间介绍行为;其次,刘某不是贩卖毒品的犯意提起者、涉案毒品的购买出资者、涉案毒品的实际持有人、控制人;并且,若毒品成功交易,刘某也不是主要获利者;此外,刘某所犯罪行并非源头性犯罪,且并非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嫌疑人。
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表示认同,并提出通过分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线索来源等程序性文书落实本案是否存在特情直接引诱和间接引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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