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毒品犯罪,一般量刑都是从六个月开始,但是本案的刘某,却因律师的不断努力,仅仅判处四个月二十二天,在开庭当日宣判当庭释放。
因本案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起诉书中认定,是朱某提出要被告购买毒品来一起吸食,涉案的麻古也是朱某要求购买的。而朱某在2月4日11点的笔录中称:有人在贩卖毒品并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一说法明显缺乏真实性,与陌陌聊天记录完全不符,此时被告人白某根本就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何来“有人在贩卖毒品”的说法?结合陌陌聊天记录、马某的证言、朱某的第二次笔录我们可以证实,被告白某从上家处购买10颗麻古以及小包冰毒时,白某主观上都是买来一起与朱某吸食,直到到达朱某住处时马某主动提出购买5颗麻古时,并主动分走麻古把300元钱放在茶几上时,白某才有了贩卖的犯意。本案就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根据纪要量刑时应给予从宽处罚
且1白某是一个拥有正当职业的人员,不是职业从事贩毒的人员,通过陌陌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白某连一颗麻古卖多少钱都不知道;2、白某去朱某住处时连自己随身的钱包都没有携带,故在马某给白某300元毒资时,导致白某没有零钱找给他,更加证实白某去朱某住处时的意图根本就不是贩卖毒品;3、通过辩护人观看光盘以及案卷得知,是马某主动提出要分走5颗毒品,且自己主动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角钱,从茶几上的10颗麻古中分出来5颗来自己包裹好,又主动拿出300元放在茶几上,这一系列行为都可以反映出马某这个特情在该案中作用地位有多重要,即白某如果不收下这300元毒资,马某是不会离开该房间的。且白某本人可能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收钱的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主观恶性相当小。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细节都可以证实,白某贩卖毒品的情节轻微,与一般的贩毒人员贩毒区别对待。
因本案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起诉书中认定,是朱某提出要被告购买毒品来一起吸食,涉案的麻古也是朱某要求购买的。而朱某在2月4日11点的笔录中称:有人在贩卖毒品并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一说法明显缺乏真实性,与陌陌聊天记录完全不符,此时被告人白某根本就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何来“有人在贩卖毒品”的说法?结合陌陌聊天记录、马某的证言、朱某的第二次笔录我们可以证实,被告白某从上家处购买10颗麻古以及小包冰毒时,白某主观上都是买来一起与朱某吸食,直到到达朱某住处时马某主动提出购买5颗麻古时,并主动分走麻古把300元钱放在茶几上时,白某才有了贩卖的犯意。本案就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根据纪要量刑时应给予从宽处罚
且1白某是一个拥有正当职业的人员,不是职业从事贩毒的人员,通过陌陌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白某连一颗麻古卖多少钱都不知道;2、白某去朱某住处时连自己随身的钱包都没有携带,故在马某给白某300元毒资时,导致白某没有零钱找给他,更加证实白某去朱某住处时的意图根本就不是贩卖毒品;3、通过辩护人观看光盘以及案卷得知,是马某主动提出要分走5颗毒品,且自己主动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角钱,从茶几上的10颗麻古中分出来5颗来自己包裹好,又主动拿出300元放在茶几上,这一系列行为都可以反映出马某这个特情在该案中作用地位有多重要,即白某如果不收下这300元毒资,马某是不会离开该房间的。且白某本人可能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收钱的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主观恶性相当小。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细节都可以证实,白某贩卖毒品的情节轻微,与一般的贩毒人员贩毒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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