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读
死刑,意味着直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我们最近接手的,正是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当事人,可谓命悬一线。
二、案情和公诉意见
本案当事人江某与李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在交付了部分定金后从李某安排的梁某和吴某处取得毒品。同时,江某还联系了下家谷某,约定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两千克毒品给谷某。在收取了谷某交付的毒资并取得毒品后,江某被民警抓获,在其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5980.8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7.4%-78.2%之间。
检方指控当事人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980.8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江某还具备累犯、毒品再犯等加重情节,等待他的极有可能是刑罚体系中最严重也是最残酷的刑罚:死刑。
三、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团队迅速开展工作,仔细查阅案卷审查检察官指控的每一笔犯罪事实是否清晰、在案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2008年司法部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案数量如此巨大,当事人江某也有很大可能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想为江某谋一条生路,当务之急就是丰富辩护思路。我们立刻将案件事实与证据清单制作成PPT,在律所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种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话,才会有一些希望......”在讨论中,一位同事的观点给予了我们新的方向,会不会有什么法定从宽情节藏于案卷中而被忽略了呢?经过反复仔细地多次查阅案卷以及会见当事人江某,终于解锁江某生路的钥匙!
检察官在叙述被告人到案过程的时候仅仅简单提到江某、梁某、吴某以及谷某于当日4时至6时陆续被民警抓获,但是各个被告的抓获地点却暗藏玄机:江某驾车运输毒品被民警于车站对面抓获,而梁某、吴某则被民警在收费站处抓获,两者相隔时间不过数十分钟,可以看出民警早已掌握三名被告的行踪,抓捕过程也是一环扣一环,抓获携带毒品的被告人江某的同时也已经在收费站埋伏许久,随即抓获另外两名被告人。
但是蹊跷的是,第四位被告,也就是毒品下家谷某却是在两个小时后于镇上某条街道附近被抓获的。如果民警早已掌握其行踪,那么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同时对所有被告实施抓捕才是比较符合逻辑的行为,而如果民警尚未掌握其行踪,那么又是如何在短短两个小时内就发现谷某踪迹并实施抓捕的呢?由于谷某是江某所联系的毒品下家,我们很容易就能联想到是江某为民警抓捕谷某提供了帮助。
这一情节仿佛被检察官无意遗忘了一般,在起诉书上并没有任何痕迹,智豪团队也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就是我们的当事人江某保命的重中之重。为了确定这一情节的性质,智豪团队有目的地再次查阅案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江某,了解该情节的更多细节。
经过反复查阅材料以及会见当事人,智豪团队终于拼凑出了被检察官无意遗忘的真相:江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虽然已经掌握谷某的位置,但并未控制住谷某,且谷某因为江某被抓获未能及时向谷某交货而产生怀疑,有较大可能性潜逃。此时江某依照公安要求联系谷某并谎称前来交付毒品以引诱谷某下楼,帮助民警成功抓获谷某。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以重大立功情节作为核心辩点,辅以对案卷材料查漏补缺后发现指控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辩护团队拟好了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尽管本案当事人江某情节严重,但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会给每个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江某具有坦白和重大立功情节,判决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同了智豪团队所提出的江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观点,智豪团队逻辑严密的辩护成功帮助贩毒6公斤的累犯及毒品再犯江某保住性命。
检察官也不是完人,完全可能会遗漏诸多不起眼的细节,而这恰恰就是律师的辩护空间。
死刑,意味着直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我们最近接手的,正是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当事人,可谓命悬一线。
二、案情和公诉意见
本案当事人江某与李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在交付了部分定金后从李某安排的梁某和吴某处取得毒品。同时,江某还联系了下家谷某,约定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两千克毒品给谷某。在收取了谷某交付的毒资并取得毒品后,江某被民警抓获,在其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5980.8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7.4%-78.2%之间。
检方指控当事人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980.8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江某还具备累犯、毒品再犯等加重情节,等待他的极有可能是刑罚体系中最严重也是最残酷的刑罚:死刑。
三、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团队迅速开展工作,仔细查阅案卷审查检察官指控的每一笔犯罪事实是否清晰、在案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2008年司法部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案数量如此巨大,当事人江某也有很大可能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想为江某谋一条生路,当务之急就是丰富辩护思路。我们立刻将案件事实与证据清单制作成PPT,在律所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种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话,才会有一些希望......”在讨论中,一位同事的观点给予了我们新的方向,会不会有什么法定从宽情节藏于案卷中而被忽略了呢?经过反复仔细地多次查阅案卷以及会见当事人江某,终于解锁江某生路的钥匙!
检察官在叙述被告人到案过程的时候仅仅简单提到江某、梁某、吴某以及谷某于当日4时至6时陆续被民警抓获,但是各个被告的抓获地点却暗藏玄机:江某驾车运输毒品被民警于车站对面抓获,而梁某、吴某则被民警在收费站处抓获,两者相隔时间不过数十分钟,可以看出民警早已掌握三名被告的行踪,抓捕过程也是一环扣一环,抓获携带毒品的被告人江某的同时也已经在收费站埋伏许久,随即抓获另外两名被告人。
但是蹊跷的是,第四位被告,也就是毒品下家谷某却是在两个小时后于镇上某条街道附近被抓获的。如果民警早已掌握其行踪,那么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同时对所有被告实施抓捕才是比较符合逻辑的行为,而如果民警尚未掌握其行踪,那么又是如何在短短两个小时内就发现谷某踪迹并实施抓捕的呢?由于谷某是江某所联系的毒品下家,我们很容易就能联想到是江某为民警抓捕谷某提供了帮助。
这一情节仿佛被检察官无意遗忘了一般,在起诉书上并没有任何痕迹,智豪团队也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就是我们的当事人江某保命的重中之重。为了确定这一情节的性质,智豪团队有目的地再次查阅案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江某,了解该情节的更多细节。
经过反复查阅材料以及会见当事人,智豪团队终于拼凑出了被检察官无意遗忘的真相:江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虽然已经掌握谷某的位置,但并未控制住谷某,且谷某因为江某被抓获未能及时向谷某交货而产生怀疑,有较大可能性潜逃。此时江某依照公安要求联系谷某并谎称前来交付毒品以引诱谷某下楼,帮助民警成功抓获谷某。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以重大立功情节作为核心辩点,辅以对案卷材料查漏补缺后发现指控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辩护团队拟好了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尽管本案当事人江某情节严重,但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会给每个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江某具有坦白和重大立功情节,判决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同了智豪团队所提出的江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观点,智豪团队逻辑严密的辩护成功帮助贩毒6公斤的累犯及毒品再犯江某保住性命。
检察官也不是完人,完全可能会遗漏诸多不起眼的细节,而这恰恰就是律师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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