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

2018-0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由于司法解释对其立案标准和具体的量刑标准缺乏规定,学界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小于受贿罪,法定刑明显低于受贿罪,其立案数额应当高于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数额可以参照受贿罪的立案数额。
 
将“数额”和“情节”同时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我国贿赂罪立法的一个创新。立法之所以同时规定数额和情节两个量刑因素,且对本罪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不同。在受贿犯罪中,受贿的数额可能不大,但给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可能巨大。因此,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要同时考虑数额和情节因素。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小于受贿罪,并不能当然得出其立案数额应当高于受贿罪立案数额标准的结论。正是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直接利用职权受贿要轻,立法者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了比受贿罪更轻的法定刑,这本身就是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般违法性程度的法律评价。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立案数额的规定。依据其规定,“受贿立案数额为:(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金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关于本罪的量刑情节,建议直接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5)索贿的,从重处罚。
 
另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行为人虽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但是数额不大或者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二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是数额犯,又是情节犯,显然不同于纯数额犯的受贿罪。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参照适用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的规范性考虑,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体的立案数额和量刑情节标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