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2018-0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按照修正案(八)对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影响力交易罪为特殊主体,即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本罪属自然人犯罪,不包括单位。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弟兄姐妹。血缘亲属关系是最直接的、最容易利用的影响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中外官员们的“太子”派,利用与父辇关系的影响力捞取钱财,便是绝好的例证。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以成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这里的关键是对“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和把握。所谓人际关系,就是人与人交往之间所形成的纷繁复杂的关系;所谓“关系密切”就是紧密亲近的关系。“关系密切”应从人与人之间联系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实际出发综合判断,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判断。修正案之所以要把这种人利用影响力交易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与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或属情夫、情妇关系,或属同学、同事、朋友、战友关系,或属特殊原因形成的利益关系,因而交往密切,称兄道弟,心灵相通,他们对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非同一般。从司法实际中考查,用这种影响力去为请托人办事,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经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员。他们已经不再具有从事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但鉴于中国这种人情社会的特殊情况,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则有可能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所以本罪将这种人列为犯罪主体。
  上述犯罪主体的范围较之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使用的“特定关系人”范围要大些,但也必须严格掌握界限,不能把单纯利用亲情、人情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视为本罪主体。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