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方的聚众型聚众斗殴犯罪与多人共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

2017-12-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聚众斗殴行为表现为聚众和斗殴,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它虽不以聚众为要件,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也有聚众行为表现。应该说,典型聚众斗殴犯罪和寻衅滋事犯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的聚众斗殴犯罪和多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确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严格加以区别。笔者认为,对单方聚众型的聚众斗殴犯罪和多人共同寻衅滋事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1、聚众斗殴以聚众为构成要件,必须将聚集3人以上来实施,寻衅滋事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也有聚众行为,但不以聚众为构成要件;2、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实施,殴斗的场所不特定,而殴打或殴斗对象相对明确;寻衅滋事偏重于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动机引发,滋事地点多为公共场所,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3、聚众斗殴带有制服对方,明确势力范围的恶势力的特点,殴打他人暴力强度较大,多具有使用器物等严重暴力行为;而寻衅滋事因系行为人随意无端挑衅,无事生非而引发,殴打他人暴力程度较小;4、聚众斗殴的犯罪实施由于殴斗或者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聚众,所以聚众斗殴在殴斗、殴打之前有一个准备;寻衅滋事则不同,由于殴打他人带有随意性、临时性特特征,往往事发突然,一般没有为寻衅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聚众不是为了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
 
  对发生滋事后,行为人聚集其他多人,对特定的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应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经具有聚众斗殴的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赞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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