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以虚假拼车订单,空跑刷单等形式骗取平台人民币4.9万余元

2022-11-18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公诉机关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20XX)浙01X刑初1XX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2年生。XX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作为滴滴平台司机,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发起虚假拼车订单,以空跑刷单的形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归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司机。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以亲友的手机号码,在桐庐等地制造虚假拼车订单,以空跑刷单虚增里程数的形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补贴款达4915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在电话通知到案后,即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4915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人施某的证言,滴滴公司的报案材料,服务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及刷单明细,司机行程订单明细表,退赃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作了如实交代,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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