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房东的朋友或者邻居,以收取房租、订金和中介费为由,实施诈骗

2023-07-24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20XX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XX)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介绍房源为幌子,分别冒充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XX路XX弄XX号XX室、XX路XX弄XX号XX室房东的朋友或者邻居,以收取房租、订金和中介费之名,从被害人朱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45,700元,钱款挥霍殆尽。案发前,被告人杨某归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000元。20XX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由家属代为归还剩余全部钱款,获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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