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XX)吉01XX刑初1XX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4月某日9时许,在长春市XX区XX小区XX旅店内,因被告人李某拖欠老板王某住宿费用1000余元,王某向李某索要拖欠房费,后二人发生口角,王某表示李某拖欠的房费她不要了,随即将李某的一个行李箱扔到旅店门前,在王某欲再次扔李某的其他行李时,李某从其居住房间内取出一把木柄尖刀捅刺王某左侧肋部一刀,后被现场其他住客齐某等人拉开,李某随后又跑到旅馆厨房拿菜刀想要再次砍王某,被其他住客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故意用尖刀将王某捅伤,并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致肺破裂行左肺下叶部分切除术已构成九级伤残,致胃破裂行胃修补术后已构成十级伤残,致膈肌破裂行膈肌修补术已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20厘米尖刀(刃长10厘米)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分,致被害人肺、胃和膈肌破裂,胸腔血性液体约900毫升,血凝块约400毫升,被他人拉开后又拿菜刀欲砍被害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李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4月某日9时许,在长春市XX区XX小区XX旅店内,因被告人李某拖欠老板王某住宿费用1000余元,王某向李某索要拖欠房费,后二人发生口角,王某表示李某拖欠的房费她不要了,随即将李某的一个行李箱扔到旅店门前,在王某欲再次扔李某的其他行李时,李某从其居住房间内取出一把木柄尖刀捅刺王某左侧肋部一刀,后被现场其他住客齐某等人拉开,李某随后又跑到旅馆厨房拿菜刀想要再次砍王某,被其他住客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故意用尖刀将王某捅伤,并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致肺破裂行左肺下叶部分切除术已构成九级伤残,致胃破裂行胃修补术后已构成十级伤残,致膈肌破裂行膈肌修补术已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20厘米尖刀(刃长10厘米)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分,致被害人肺、胃和膈肌破裂,胸腔血性液体约900毫升,血凝块约400毫升,被他人拉开后又拿菜刀欲砍被害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李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严某欲密谋杀害前妻现男友 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2年
- · 李某用液化气罐杀人未遂 判故意杀人罪获刑四年
- · 荣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 · 黄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