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台安县人民法院,(20XX)辽03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87年生。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于XX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因其前妻陈某与被害人高某处男女朋友,对高某怀恨在心,欲杀死高某。XX年2月某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套、尖刀、汽油、打火机、铁锤、铁钳等物品驾车来到台安县,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进入陈某的五菱牌面包车内,并打电话诱骗高某上车。在高某上车后,被告人严某先用钢丝绳套勒住高某脖子,后又用尖刀扎高某腹部,都因高某强烈反抗而未遂。
2020年2月,被告人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意见及本案适用的程序均无异议,并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并未积极的实施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被告人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后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87年生。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于XX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因其前妻陈某与被害人高某处男女朋友,对高某怀恨在心,欲杀死高某。XX年2月某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套、尖刀、汽油、打火机、铁锤、铁钳等物品驾车来到台安县,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进入陈某的五菱牌面包车内,并打电话诱骗高某上车。在高某上车后,被告人严某先用钢丝绳套勒住高某脖子,后又用尖刀扎高某腹部,都因高某强烈反抗而未遂。
2020年2月,被告人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意见及本案适用的程序均无异议,并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并未积极的实施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被告人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后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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