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他人自首”是在弥补被破坏的社会正义,也是让他人从内心上强化法律的正义价值,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劝他人自首对司法机关节约的程度当然比协助抓捕节约的程度还大,这也是显而易见。但看似如此轻而易举能够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么大的争议,这就足以说明不能把这个辩点当成一件易事。曾某的案子已经到了二审终审的阶段,对曾某而言,这无疑是背水一战,作为他的辩护人,我已经有把握的事情,更要保证万无一失!刑事案件无小案,任何的错过都有可能酿成一生的遗憾,责任心必须是当好一名律师的第一要义。
想到这点,我在正常法律论证的基础上,又多做了一项工作。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最后1项载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也可以被认定为立功情节。什么叫“突出表现”,这个“突出”该如何量化,被我当作了办理本案的突破口。我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又在公安部的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等网络平台上收集了大量关于公安抓捕流程的资料,将公安整个抓捕可能要涉及到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全部通过可视化的图表展示了出来。针对每一个流程,我又将侦查机关调查杨某的事实与之一一对应,强调杨某的单位在侦查机关的要求下屡次找杨某谈话,都毫无收获,侦查机关也调取了杨某的多张银行卡流水,也没发现端倪,这就足以说明办案机关确实下了“血本”,也确实没有收获。而曾某一通电话就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比协助抓捕节约的司法成本体现在哪儿,一目了然,显而易见。
这个案子二审没有开庭,因为确实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但法官还是去看守所亲自见了曾某。我在会见曾某时曾某非常兴奋地跟我说:“你知不知道,张律师,法官来见我的时候,特别问了我劝杨某的细节,还跟我说,你们请的这个律师还是很负责呦”。我听完感觉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地了。果不其然,没过多久,二审法院邮寄的裁判文书就到了我的手上,立功认起了,量刑大幅度减轻,曾某重获自由的日子变得指日可待。
后来等曾某出狱,他还特意携妻子来办公室来感谢我。跟我说当时他接到二审改判的判决书时整个监舍都沸腾了,二审不开庭,大家都以为是维持原判的前兆,没想到峰回路转,不开庭也能改判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看来真的是一个奇迹!换律师的,找张律师的信件,一篇篇的从看守所寄出来,给我的感悟就是,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该得到的东西的意愿。欠缺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兴盛。”办理曾某的案子,我一直坚持的也是这种正义感,一个人,就算他是嫌疑人,但是只要他做了好事,就应该得到法律正面的、积极的评价。希望这一份正义感,也能在所有律师心中永存。
本文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重庆最佳刑辩律师,张智勇执业25年,办理过全国关注的不雅视频赵某霞案,西南某省委常.委副.省长职务犯罪案,办理刑事案件类型众多,坚信“突破往往隐藏在细节中,力争把不可能变成可能”,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证券类、涉毒类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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