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职务侵占不起诉案例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2021-12-01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侦查机关指控,朱某系A公司高管,其以“退息”、“虚假做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的,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情况紧急,时间不等人。家属立马联系到张智勇律师团队,了解到我们成功代理过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希望我们第一时间介入,营救家属。
【辩护过程】
张智勇律师团队最快介入后,充分了解案情,与承办单位多次沟通案情,交换意见。不仅如此,十二年前,张智勇律师团队为了不辜负每个当事人的信任,把案子做到极致,开创了“集体讨论制度”,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从过往一般律师“单打独斗”直接提升到“三全”(全所范围、全体律师、全面讨论)。因为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个人的智慧永远是有限的,众人拾材才能火焰高,不遗漏每一个案子的细节,才能取得制胜法宝。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代理的很多案子都获得了成功辩护,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经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核心辩护思路应该在“朱某在主观上对刘某某以退息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知情”为突破点,即没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张智勇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成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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