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男,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将20000条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弘阳某某庭西区某某园区X幢一单元XXX室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750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将20000条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弘阳某某庭西区某某园区X幢一单元XXX室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750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市江北区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 · 重庆忠县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 · 重庆忠县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会被判多久
- ·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吗
- · 重庆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