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徐某,男,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将20000条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弘阳某某庭西区某某园区X幢一单元XXX室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750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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