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职检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翠松、检察官助理王聚强、孙世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支出不记账的方式转移单位资金,同时通过收入不记账或者虚列单位支出的方式平账,先后侵吞单位公款6477324.81元。
二、挪用公款罪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5891684.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在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案,如实交代了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后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退还单位9846684.8元,扣押、冻结涉案金额520216.7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单位领导询问其单位财务情况时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后单位以开会的名义将其移交西城区监察委员会,经谈话供述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第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尽力挽回单位损失。第四,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以下简称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支出不记账的方式转移单位资金,同时通过收入不记账或者虚列单位支出等方式平账,先后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6477324.8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5891684.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交代其挪用单位公款5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单位财务人员对机关文印室的财务账目进行核查,发现2001年至2017年均存在相关人员转移单位资金的问题。张某某承认钱款均系被其转移,并于2018年5月3日至同年6月1日,向单位退还钱款7646600元。同年6月19日,文某以开会名义将张某某叫至单位,单位纪检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谈话,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此外,张某某还于2003年1月30日退还单位191084.8元,于5月21日退还单位0.9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1日退还单位200万元,综上,张某某共计已退还单位9846684.8元。在案扣押、冻结涉案金额共计5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文某(机关文印室主任,机关服务局人事劳动处副处长)的证言:其于2018年2月开始担任机关文印室主任。单位的财务章、人名章由出纳华某保管,空白支票由张某某保管。张某某是机关文印室的会计,主要负责财务方面工作。
2018年4月,部里机构改革,进行清产核资。其问张某某单位账上有多少钱,张某某说有700余万元。其又问了出纳华某,华某说有400余万元。2018年5月2日,其让张某某把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打印出来,张某某当场打印了三个月的明细账,说剩下的打印好后给其。下午上班后,张某某说:“主任,我犯了一个错误,我用了一部分单位的钱。”其问什么时候开始的,用了多少。张某某说2016年和2017年都有,用了300余万元,退还过200万元,2016年之前的记不清了。其立即向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某、分管副局长陈某两位同志做了报告,后叶某代表党委向分管副部长做了汇报。
2018年5月3日,机关服务局党委召开会议,决定以从后往前的顺序核查机关文印室的账目,先倒查5年,从2018年查到2013年。经过核查,其单位发现每年都有用提取备用金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方式违规提取单位资金的情况。其对张某某说2016年之前也查出来有转移的钱,并把钱数告诉了她,张某某说是她转移的,并答应把钱都退还给单位。工作人员核查到2011年,发现单位资金一共被转移了910余万元,2010年10月至2010年底转移了20余万元,共计930余万元。2018年5月,张某某凑了760余万元,把钱汇到了单位的账户中,加上她之前还的200万元,一共退还给单位960余万元。
2.证人安某(机关服务局主任科员)的证言:机关文印室的会计是张某某,出纳是华某。2018年5月4日,机关服务局副局长陈某和财务处处长赵某1让其和吴某去机关文印室核查账目。其二人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机关文印室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纸质单据,然后让机关文印室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四支行提供银行存款对账单,两者进行比对。正常情况下两者的记录应该是完全吻合的,即使不吻合也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其二人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银行存款明细账没有记载机关文印室的印刷费收入,记账凭证中也没有相应记录,而银行存款对账单上面有记载,两者不一致的情况,证明单位实际上有收入,但是却没记账;此外,还发现存在银行存款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中都没有支票支出记录,而在银行存款对账单有支出记录的情况,证明单位实际上有支出,但却没记账。
其和同事吴某制作了“2001年至2017年货币资金的检查情况明细表”,上面反映了2001年至2017年间机关文印室财务账中存在支出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情况汇总,经计算这些年支出不记账的钱数一共是9172639.61元,收入不记账的钱数一共是3096191.61元。
3.证人华某(机关文印室出纳)的证言:其于2013年9月至今,在机关文印室财务部门任出纳。机关文印室会计是张某某,张某某负责记账、做账,比如制作财务报表、制作银行存款明细账、制作记账凭证、管理空白支票等。其负责制作现金明细账、管理现金、管理财务章、人名章、结算印刷费、对外报销、发工资等。这些工作是其到机关文印室时张某某交接给其的。其只记过2013年9月之后的现金明细账,其来之前财务由张某某一个人负责。其负责制作现金明细账,张某某负责制作存款明细账。领用支票没有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如果是现金支票,则应该是其去银行取现金;如果是其他业务,则应该是其把支票填好后交给具体经办人。其出去时会把财务章留在抽屉里,抽屉钥匙在桌子上。张某某以去银行办事或财务报表等材料需要盖章为由多次找其要过财务章。单位的财务进账单都是交给张某某,由她制作存款明细账和记账凭证。每月其去银行打印对账单,但其没看对账单的具体内容及存款余额,都是直接把对账单交给张某某来做账。
4.证人赵某(机关文印室原主任)的证言:其于1991年至2017年担任机关文印室主任。机关文印室出纳是华某,会计是张某某。华某是2013年左右担任出纳的,2011年至2013年间会计、出纳均由张某某一人担任。华某负责保管财务章、人名章,负责报销手续、结算账、发工资、管理单位现金。张某某负责保管公章,做银行明细账和现金账。按照财务规定,应该由出纳华某保管支票,其保管人名章,会计张某某管理财务章,银行存款明细账和现金明细账都应该由出纳华某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规定都没有执行。其不清楚张某某和华某具体如何分工。在实际工作中谁要用支票需要口头向其汇报,支票和支票根上都要有使用人员的签字,使用支票报销时需要其在支票上签字审核。单位使用支票主要用于购买纸张、油墨、机器零配件、劳保用品及外包项目支付费用。根据财务规定,其审批后才能盖财务章,但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审批流程,其不知道张某某或华某是否存在私自使用财务章的情况。其没有审核过机关文印室每年单位账户有多少余额,也没有审核过机关文印室的银行对账单、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其不知道张某某使用单位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提取单位资金的事。
5.证人李某1(北京XX名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区域美容总监)的证言:2016年七八月,其见到张某某在XX名剪外馆斜街店做美容项目消费了五六万元。约1个月后,张某某问是否能做整形,其单位说做不了,需要去医院做。后其和美容师一起陪张某某到其店的定点医院虞X人整形医院做了整形手术。2016年八九月,张某某做美容时问能否接受支票付款,其答复可以。后张某某就拿着支票到店里付款,也有几次是张某某让其在某部门口等她,她把支票给其,其交到店里入账。张某某给的支票大概有四百余万元,都用于张某某美容消费了。除了支票,张某某偶尔也会用银行卡转账给其。其和张某某支付宝往来也有一次,是2017年9月27日,张某某分8笔转给其8万元,用于支付虞X人项目。当时她欠虞X人项目6.7万元,其通过支付宝退了她1.3万元。张某某在虞X人整形医院做过下巴整形和面部提升。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其和美容师还陪张某某去泰国做过荷尔蒙调理,排毒等项目,这是其单位和冉X公司合作的一个项目,花了100余万元。结账方式是张某某把支票交给其单位,其单位跟虞X人医院和冉X公司结账。
2017年11月,张某某说要把美容项目退了,并把她转到其单位的钱也退回去。其说钱都消费完了,没办法再退款。张某某说她给其转200万元,让其把200万元入到其单位账上,然后通过其单位把钱再退给她单位。张某某把200万元转到其的民生银行卡里,其把钱转给了刘某1,刘某1把钱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其单位把200万元分四笔退给了某部。2018年5月19日,张某某让其单位写一份说明,证明这200万元是她通过其单位退回去的钱。5月23日,其单位写完这份说明后,把说明邮寄给了张某某。
6.证人刘某1(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的证言: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X美业)是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是蓝X美业的下属品牌,对外都叫XX名剪。
2016年九十月,李某1说有个客户要用支票结账,其后来得知这个客户叫张某某。张某某在XX名剪做美容项目消费共计3132800元。2016年11月21日和2016年12月29日,张某某在外包单位冉X公司做了项目,内容是两次去泰国进行体检和健康调理,费用一共是127万元。2017年1月,张某某在冉X店里做了私密养护项目,费用是520600元。张某某在外包单位虞X人做项目消费共计1274000元。张某某在外包的酵素项目消费共计149200元,在外包单位威XX斯公司做纹饰造型项目消费共计19.8万元。每次都是张某某把费用支付给其单位,由其单位跟这些外包单位结账。张某某做外包项目一共消费了3411800元。张某某通过支票方式一共向其单位转了4665600元,刷银行卡共计支付了538800元,转给其的账户130万元,转给李某1的账户370980元,合计6875380元。张某某还有142839.2元没有消费。
7.证人孙某、刘某2、王某、李某2、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通过变卖房屋或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向单位退还钱款的情况。
8.机关文印室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会议纪要、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文印室“三定”方案证明:机关文印室是某部办公厅附属事业单位,张某某自1987年进入机关文印室工作,任会计。
9.某部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机关文印室相关人员2001年至2017年转移资金情况的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2001年至2017年货币资金检查情况明细表》、《银行余额调节表》、记账凭证、机关文印室工商银行账户对账单、张某某记录的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及现金明细账证明:财务服务中心对机关文印室2001年至2017年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核查中发现相关人员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具体为2001年至2015年通过提取现金且未记账的方式转移资金6250048.01元,2016年至2017年通过提取现金和转账且未记账的方式转移资金6331600元。其中2001年至2015年转移的资金6250048.01元均被平账,2016年至2017年转移的资金6331600元,除张某某在“津贴补贴”科目中虚列的共计60万元钱款已通过调整贷方金额的方式使借贷平衡外,其余资金均未平账。上述被转移的资金,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后,除一笔11000元非其领取外,均系被其领取转移,张某某在相关书证材料上签字确认。
其间,2003年1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0万元,其中191084.8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3年5月21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2.9万元,其中0.9万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8年12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2723.2元。2017年9月8日,张某某转移单位资金4万元,2017年11月30日归还单位50万元,4万元的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综上,2001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转移单位资金并予以平账的钱款共计6477324.81元,转移单位资金但并未予以平账的钱款共计5891684.8元。
10.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张某某购买假发票记账的情况。
11.淘宝网订单信息、微信支付明细载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订单信息页签字确认其于2017年9月17日在淘宝上支付650元购买5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印章,同年9月20日在微信上支付1800元购买3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印章。
12.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系其伪造的2013年至2016年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对账单载明:张某某伪造了机关文印室2013年至2016年的银行对账单,并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
13.银行账目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用现金支票取现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后陆续用于个人消费。
14.被告人张某某在XX名剪及外包单位做美容项目的消费明细证明张某某通过转账支票或者刷卡等形式在XX名剪或者外包单位的消费情况。
15.机关文印室出具的《张某某退款情况说明》及张某某记录的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及现金明细账证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北京汇XX美容美发中心、北京廖XX容美发有限公司、北京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均系“XX名剪”旗下公司)、张超和其本人账户退还机关文印室资金共计9646600元。
2003年1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0万元,其中191084.8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3年5月21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2.9万元,其中0.9万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上述两笔钱款虽均应计入张某某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但张某某已实际归还上述两笔钱款,亦应计入其退赃数额。
16.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在案冻结被告人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账户(XXX)的钱款,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为377377.5元。
17.抓获经过、《关于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发情况》载明:2018年5月2日,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询问张某某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张某某主动承认其自2017年1月起挪用公款约570万元,已退还200万元。2018年6月19日,文某以开会名义将张某某叫至单位,并由某部纪检组人员将张某某送至北京市监察委办案区对张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张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单位公款及贪污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
18.国家监察委函、北京市监察委问题线索交办书、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对张某某执行拘留,于同年9月26日对张某某执行逮捕。
19.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证明:北京XX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上缴给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涉案款142839.2元,现上述涉案款142839.2元及印章四枚均扣押在案。
2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书写的悔过书证明:其花钱大手大脚,单位财务监管不严格,其就想转移单位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负责保管单位的空白支票,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也由其来制作。虽然单位的财务章和人名章由出纳保管,但其在需要盖章时,就以制作财务报表盖章为名找出纳把财务章和人名章拿过来用。其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章,填好金额,到单位的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四支行)把现金支票取现,将钱存入其的银行卡中,或直接把现金拿在手里。这些钱其都用于自己和家庭的消费了,如购物、旅游、做美容等。其做账时,把这些擅自支出的钱款不予记账,即不在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中予以记录,同时,其把单位的部分印刷费收入也不予记账,让不记账的收入总数与不记账的支出总数相等,收支相互冲抵,达成账目平衡的假象。有些年度(如2006年、2007年等)单位收入不足以弥补其擅自转移支出的钱款数额时,其就采取购买假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让虚列支出的数额与转移支出的数额相等,来达成账目平衡的效果。其从2001年擅自转移单位资金一直持续到了2017年。2001年其胆子比较小,转移的数额不大,后来没有人发现,其的胆子越来越大,转移的钱款也越来越多。
2001年至2015年,其都是用单位的现金支票取现,把钱存到其的银行卡中或者直接用现金消费;2016年至2017年,除了上述方法外,其还把单位的转账支票入到XX名剪的对公账户中,用于做美容美体消费,现在可能还剩下十几万元余额没有消费。
2001年至2015年的钱款都已经平账了,2016年至2017年的钱款中,除了2017年1月至12月每月其做账时虚列5万元工资支出共计60万元外,剩余部分没有平账。2016年至2017年间大部分钱款没有平账,是因为其想要还给单位。其在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7日和2017年12月11日,分四笔每笔各50万元,通过XX名剪对公账户退还给了单位200万元,剩余的钱款其还没来得及退还就事发了。
2016年5月的记账凭证中多记载了一笔1280元的支出,2017年5月5日有一笔47000元的印刷费收入没有记账,这是其的记账失误,并非有意用这两笔钱来平账。
2003年1月30日一笔30万元、2003年5月21日一笔2.9万元及2008年12月30日一笔3.27232万元,这三笔钱是其在银行柜台用现金以货款或销售收入的名义退还给单位的钱。2008年12月24日一笔1.1万元不是其取的,应该是原来的出纳孟某(已去世)取的。年底其在做支出不记账的账目时,以为这笔钱是其取的,就把这笔钱也作为其转移单位资金的一部分了,但这笔钱不是其拿走的。
2017年8月,机关文印室原主任赵某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2013年至2017年的单位账目。其为了应付审计,伪造了这5年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将其中其擅自支出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交易明细部分全部删去,使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与其制作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一一对应,从表面上看不出任何问题。然后其从淘宝上购买了5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的业务铜章,又在西城区阜内大街的一家商店购买了3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的业务塑料章,把业务章盖在其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上,提供给审计人员。最终审计人员未发现其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
2018年5月初,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向其问询单位账目资金余额,其知道账目上没有平账的部分有400多万元,觉得无法再掩盖了,就在当天下午跟文某说其动了单位400多万元,会在5月底把钱都还上。文某说他要跟领导汇报,让其在他办公室等。过了一会儿,机关服务局的领导向其问询了相关情况,其说2016年至2017年为了买房动了单位的钱。后机关服务局成立了一个查账组,核查单位账目。2018年5月,文某说他们把单位账目从后往前核查到了2009年,发现其每年都有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一共有900多万元,让其尽快把钱补上。2018年5月,其陆续向单位退还了900多万元(包括2017年底退还的200万元)。这900多万元的钱款包括卖房款500万元左右,借款300万元左右及各种小额贷款1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四元八角一分,发还某部机关文印室。
三、在案扣押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八百三十九元二角及在案冻结的张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并入第二项执行。
四、在案扣押的印章四枚予以没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职检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翠松、检察官助理王聚强、孙世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支出不记账的方式转移单位资金,同时通过收入不记账或者虚列单位支出的方式平账,先后侵吞单位公款6477324.81元。
二、挪用公款罪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5891684.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在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案,如实交代了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后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退还单位9846684.8元,扣押、冻结涉案金额520216.7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单位领导询问其单位财务情况时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后单位以开会的名义将其移交西城区监察委员会,经谈话供述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第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尽力挽回单位损失。第四,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部机关文印室(以下简称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支出不记账的方式转移单位资金,同时通过收入不记账或者虚列单位支出等方式平账,先后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6477324.8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机关文印室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5891684.8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交代其挪用单位公款5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单位财务人员对机关文印室的财务账目进行核查,发现2001年至2017年均存在相关人员转移单位资金的问题。张某某承认钱款均系被其转移,并于2018年5月3日至同年6月1日,向单位退还钱款7646600元。同年6月19日,文某以开会名义将张某某叫至单位,单位纪检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谈话,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此外,张某某还于2003年1月30日退还单位191084.8元,于5月21日退还单位0.9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1日退还单位200万元,综上,张某某共计已退还单位9846684.8元。在案扣押、冻结涉案金额共计5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文某(机关文印室主任,机关服务局人事劳动处副处长)的证言:其于2018年2月开始担任机关文印室主任。单位的财务章、人名章由出纳华某保管,空白支票由张某某保管。张某某是机关文印室的会计,主要负责财务方面工作。
2018年4月,部里机构改革,进行清产核资。其问张某某单位账上有多少钱,张某某说有700余万元。其又问了出纳华某,华某说有400余万元。2018年5月2日,其让张某某把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打印出来,张某某当场打印了三个月的明细账,说剩下的打印好后给其。下午上班后,张某某说:“主任,我犯了一个错误,我用了一部分单位的钱。”其问什么时候开始的,用了多少。张某某说2016年和2017年都有,用了300余万元,退还过200万元,2016年之前的记不清了。其立即向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某、分管副局长陈某两位同志做了报告,后叶某代表党委向分管副部长做了汇报。
2018年5月3日,机关服务局党委召开会议,决定以从后往前的顺序核查机关文印室的账目,先倒查5年,从2018年查到2013年。经过核查,其单位发现每年都有用提取备用金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方式违规提取单位资金的情况。其对张某某说2016年之前也查出来有转移的钱,并把钱数告诉了她,张某某说是她转移的,并答应把钱都退还给单位。工作人员核查到2011年,发现单位资金一共被转移了910余万元,2010年10月至2010年底转移了20余万元,共计930余万元。2018年5月,张某某凑了760余万元,把钱汇到了单位的账户中,加上她之前还的200万元,一共退还给单位960余万元。
2.证人安某(机关服务局主任科员)的证言:机关文印室的会计是张某某,出纳是华某。2018年5月4日,机关服务局副局长陈某和财务处处长赵某1让其和吴某去机关文印室核查账目。其二人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机关文印室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纸质单据,然后让机关文印室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四支行提供银行存款对账单,两者进行比对。正常情况下两者的记录应该是完全吻合的,即使不吻合也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其二人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银行存款明细账没有记载机关文印室的印刷费收入,记账凭证中也没有相应记录,而银行存款对账单上面有记载,两者不一致的情况,证明单位实际上有收入,但是却没记账;此外,还发现存在银行存款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中都没有支票支出记录,而在银行存款对账单有支出记录的情况,证明单位实际上有支出,但却没记账。
其和同事吴某制作了“2001年至2017年货币资金的检查情况明细表”,上面反映了2001年至2017年间机关文印室财务账中存在支出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情况汇总,经计算这些年支出不记账的钱数一共是9172639.61元,收入不记账的钱数一共是3096191.61元。
3.证人华某(机关文印室出纳)的证言:其于2013年9月至今,在机关文印室财务部门任出纳。机关文印室会计是张某某,张某某负责记账、做账,比如制作财务报表、制作银行存款明细账、制作记账凭证、管理空白支票等。其负责制作现金明细账、管理现金、管理财务章、人名章、结算印刷费、对外报销、发工资等。这些工作是其到机关文印室时张某某交接给其的。其只记过2013年9月之后的现金明细账,其来之前财务由张某某一个人负责。其负责制作现金明细账,张某某负责制作存款明细账。领用支票没有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如果是现金支票,则应该是其去银行取现金;如果是其他业务,则应该是其把支票填好后交给具体经办人。其出去时会把财务章留在抽屉里,抽屉钥匙在桌子上。张某某以去银行办事或财务报表等材料需要盖章为由多次找其要过财务章。单位的财务进账单都是交给张某某,由她制作存款明细账和记账凭证。每月其去银行打印对账单,但其没看对账单的具体内容及存款余额,都是直接把对账单交给张某某来做账。
4.证人赵某(机关文印室原主任)的证言:其于1991年至2017年担任机关文印室主任。机关文印室出纳是华某,会计是张某某。华某是2013年左右担任出纳的,2011年至2013年间会计、出纳均由张某某一人担任。华某负责保管财务章、人名章,负责报销手续、结算账、发工资、管理单位现金。张某某负责保管公章,做银行明细账和现金账。按照财务规定,应该由出纳华某保管支票,其保管人名章,会计张某某管理财务章,银行存款明细账和现金明细账都应该由出纳华某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规定都没有执行。其不清楚张某某和华某具体如何分工。在实际工作中谁要用支票需要口头向其汇报,支票和支票根上都要有使用人员的签字,使用支票报销时需要其在支票上签字审核。单位使用支票主要用于购买纸张、油墨、机器零配件、劳保用品及外包项目支付费用。根据财务规定,其审批后才能盖财务章,但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审批流程,其不知道张某某或华某是否存在私自使用财务章的情况。其没有审核过机关文印室每年单位账户有多少余额,也没有审核过机关文印室的银行对账单、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其不知道张某某使用单位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提取单位资金的事。
5.证人李某1(北京XX名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区域美容总监)的证言:2016年七八月,其见到张某某在XX名剪外馆斜街店做美容项目消费了五六万元。约1个月后,张某某问是否能做整形,其单位说做不了,需要去医院做。后其和美容师一起陪张某某到其店的定点医院虞X人整形医院做了整形手术。2016年八九月,张某某做美容时问能否接受支票付款,其答复可以。后张某某就拿着支票到店里付款,也有几次是张某某让其在某部门口等她,她把支票给其,其交到店里入账。张某某给的支票大概有四百余万元,都用于张某某美容消费了。除了支票,张某某偶尔也会用银行卡转账给其。其和张某某支付宝往来也有一次,是2017年9月27日,张某某分8笔转给其8万元,用于支付虞X人项目。当时她欠虞X人项目6.7万元,其通过支付宝退了她1.3万元。张某某在虞X人整形医院做过下巴整形和面部提升。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其和美容师还陪张某某去泰国做过荷尔蒙调理,排毒等项目,这是其单位和冉X公司合作的一个项目,花了100余万元。结账方式是张某某把支票交给其单位,其单位跟虞X人医院和冉X公司结账。
2017年11月,张某某说要把美容项目退了,并把她转到其单位的钱也退回去。其说钱都消费完了,没办法再退款。张某某说她给其转200万元,让其把200万元入到其单位账上,然后通过其单位把钱再退给她单位。张某某把200万元转到其的民生银行卡里,其把钱转给了刘某1,刘某1把钱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其单位把200万元分四笔退给了某部。2018年5月19日,张某某让其单位写一份说明,证明这200万元是她通过其单位退回去的钱。5月23日,其单位写完这份说明后,把说明邮寄给了张某某。
6.证人刘某1(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的证言:某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X美业)是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是蓝X美业的下属品牌,对外都叫XX名剪。
2016年九十月,李某1说有个客户要用支票结账,其后来得知这个客户叫张某某。张某某在XX名剪做美容项目消费共计3132800元。2016年11月21日和2016年12月29日,张某某在外包单位冉X公司做了项目,内容是两次去泰国进行体检和健康调理,费用一共是127万元。2017年1月,张某某在冉X店里做了私密养护项目,费用是520600元。张某某在外包单位虞X人做项目消费共计1274000元。张某某在外包的酵素项目消费共计149200元,在外包单位威XX斯公司做纹饰造型项目消费共计19.8万元。每次都是张某某把费用支付给其单位,由其单位跟这些外包单位结账。张某某做外包项目一共消费了3411800元。张某某通过支票方式一共向其单位转了4665600元,刷银行卡共计支付了538800元,转给其的账户130万元,转给李某1的账户370980元,合计6875380元。张某某还有142839.2元没有消费。
7.证人孙某、刘某2、王某、李某2、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通过变卖房屋或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向单位退还钱款的情况。
8.机关文印室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会议纪要、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文印室“三定”方案证明:机关文印室是某部办公厅附属事业单位,张某某自1987年进入机关文印室工作,任会计。
9.某部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机关文印室相关人员2001年至2017年转移资金情况的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2001年至2017年货币资金检查情况明细表》、《银行余额调节表》、记账凭证、机关文印室工商银行账户对账单、张某某记录的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及现金明细账证明:财务服务中心对机关文印室2001年至2017年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核查中发现相关人员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具体为2001年至2015年通过提取现金且未记账的方式转移资金6250048.01元,2016年至2017年通过提取现金和转账且未记账的方式转移资金6331600元。其中2001年至2015年转移的资金6250048.01元均被平账,2016年至2017年转移的资金6331600元,除张某某在“津贴补贴”科目中虚列的共计60万元钱款已通过调整贷方金额的方式使借贷平衡外,其余资金均未平账。上述被转移的资金,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后,除一笔11000元非其领取外,均系被其领取转移,张某某在相关书证材料上签字确认。
其间,2003年1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0万元,其中191084.8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3年5月21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2.9万元,其中0.9万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8年12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2723.2元。2017年9月8日,张某某转移单位资金4万元,2017年11月30日归还单位50万元,4万元的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综上,2001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转移单位资金并予以平账的钱款共计6477324.81元,转移单位资金但并未予以平账的钱款共计5891684.8元。
10.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张某某购买假发票记账的情况。
11.淘宝网订单信息、微信支付明细载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订单信息页签字确认其于2017年9月17日在淘宝上支付650元购买5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印章,同年9月20日在微信上支付1800元购买3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印章。
12.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系其伪造的2013年至2016年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对账单载明:张某某伪造了机关文印室2013年至2016年的银行对账单,并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
13.银行账目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用现金支票取现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后陆续用于个人消费。
14.被告人张某某在XX名剪及外包单位做美容项目的消费明细证明张某某通过转账支票或者刷卡等形式在XX名剪或者外包单位的消费情况。
15.机关文印室出具的《张某某退款情况说明》及张某某记录的机关文印室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及现金明细账证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北京汇XX美容美发中心、北京廖XX容美发有限公司、北京XX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均系“XX名剪”旗下公司)、张超和其本人账户退还机关文印室资金共计9646600元。
2003年1月30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30万元,其中191084.8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2003年5月21日,张某某存入单位账户2.9万元,其中0.9万元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上述两笔钱款虽均应计入张某某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但张某某已实际归还上述两笔钱款,亦应计入其退赃数额。
16.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在案冻结被告人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账户(XXX)的钱款,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为377377.5元。
17.抓获经过、《关于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发情况》载明:2018年5月2日,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询问张某某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张某某主动承认其自2017年1月起挪用公款约570万元,已退还200万元。2018年6月19日,文某以开会名义将张某某叫至单位,并由某部纪检组人员将张某某送至北京市监察委办案区对张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张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单位公款及贪污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
18.国家监察委函、北京市监察委问题线索交办书、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对张某某执行拘留,于同年9月26日对张某某执行逮捕。
19.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证明:北京XX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上缴给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涉案款142839.2元,现上述涉案款142839.2元及印章四枚均扣押在案。
2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其书写的悔过书证明:其花钱大手大脚,单位财务监管不严格,其就想转移单位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负责保管单位的空白支票,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也由其来制作。虽然单位的财务章和人名章由出纳保管,但其在需要盖章时,就以制作财务报表盖章为名找出纳把财务章和人名章拿过来用。其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章,填好金额,到单位的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四支行)把现金支票取现,将钱存入其的银行卡中,或直接把现金拿在手里。这些钱其都用于自己和家庭的消费了,如购物、旅游、做美容等。其做账时,把这些擅自支出的钱款不予记账,即不在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中予以记录,同时,其把单位的部分印刷费收入也不予记账,让不记账的收入总数与不记账的支出总数相等,收支相互冲抵,达成账目平衡的假象。有些年度(如2006年、2007年等)单位收入不足以弥补其擅自转移支出的钱款数额时,其就采取购买假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让虚列支出的数额与转移支出的数额相等,来达成账目平衡的效果。其从2001年擅自转移单位资金一直持续到了2017年。2001年其胆子比较小,转移的数额不大,后来没有人发现,其的胆子越来越大,转移的钱款也越来越多。
2001年至2015年,其都是用单位的现金支票取现,把钱存到其的银行卡中或者直接用现金消费;2016年至2017年,除了上述方法外,其还把单位的转账支票入到XX名剪的对公账户中,用于做美容美体消费,现在可能还剩下十几万元余额没有消费。
2001年至2015年的钱款都已经平账了,2016年至2017年的钱款中,除了2017年1月至12月每月其做账时虚列5万元工资支出共计60万元外,剩余部分没有平账。2016年至2017年间大部分钱款没有平账,是因为其想要还给单位。其在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7日和2017年12月11日,分四笔每笔各50万元,通过XX名剪对公账户退还给了单位200万元,剩余的钱款其还没来得及退还就事发了。
2016年5月的记账凭证中多记载了一笔1280元的支出,2017年5月5日有一笔47000元的印刷费收入没有记账,这是其的记账失误,并非有意用这两笔钱来平账。
2003年1月30日一笔30万元、2003年5月21日一笔2.9万元及2008年12月30日一笔3.27232万元,这三笔钱是其在银行柜台用现金以货款或销售收入的名义退还给单位的钱。2008年12月24日一笔1.1万元不是其取的,应该是原来的出纳孟某(已去世)取的。年底其在做支出不记账的账目时,以为这笔钱是其取的,就把这笔钱也作为其转移单位资金的一部分了,但这笔钱不是其拿走的。
2017年8月,机关文印室原主任赵某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2013年至2017年的单位账目。其为了应付审计,伪造了这5年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将其中其擅自支出不记账和收入不记账的交易明细部分全部删去,使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与其制作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和记账凭证一一对应,从表面上看不出任何问题。然后其从淘宝上购买了5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的业务铜章,又在西城区阜内大街的一家商店购买了3枚伪造的工商银行西四支行的业务塑料章,把业务章盖在其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上,提供给审计人员。最终审计人员未发现其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
2018年5月初,机关文印室主任文某向其问询单位账目资金余额,其知道账目上没有平账的部分有400多万元,觉得无法再掩盖了,就在当天下午跟文某说其动了单位400多万元,会在5月底把钱都还上。文某说他要跟领导汇报,让其在他办公室等。过了一会儿,机关服务局的领导向其问询了相关情况,其说2016年至2017年为了买房动了单位的钱。后机关服务局成立了一个查账组,核查单位账目。2018年5月,文某说他们把单位账目从后往前核查到了2009年,发现其每年都有转移单位资金的情况,一共有900多万元,让其尽快把钱补上。2018年5月,其陆续向单位退还了900多万元(包括2017年底退还的200万元)。这900多万元的钱款包括卖房款500万元左右,借款300万元左右及各种小额贷款1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四元八角一分,发还某部机关文印室。
三、在案扣押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八百三十九元二角及在案冻结的张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并入第二项执行。
四、在案扣押的印章四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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