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室。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力盟*号楼***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腾讯QQ账号:554013902建立昵称为“西宁水会6”的QQ群,以管理员的身份先后多次添加他人为该群成员,至2015年5月8日该群成员人数已达343人,主要用于传播图片、影音和文字等电子淫秽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成员达343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华玮
书记员:赵元智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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