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携带煤气罐,点燃打火机威胁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2-1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蔡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寿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吴寿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为讨要工程款,携带煤气10罐至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某村某酒店6楼一房间,手持打火机并拧开其中一罐煤气阀门,后被公安人员制止。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他人的阻止和工具不能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程度,是犯罪未遂;2.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在醉酒情况下采用了错误的方式追索工程款;5.被告人蔡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被抓后多处工程处于停滞状态,损失在不断扩大。
 
综上,请求法院对蔡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为讨要工程款,携带煤气10罐至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某村某酒店6楼一房间内,手持打火机并拧开其中一罐煤气阀门,后被公安人员制止。
 
同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煤气罐、打火机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5.证人王某、张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6.执勤见证;7.到案经过;8.被告人蔡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经审查,被告人蔡某将10个煤气罐运至正常经营的某酒店并将其中一个煤气罐阀门打开,致煤气泄露,其已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二、缴获的煤气罐、打火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杜某在人群聚集场所,驾车冲撞他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