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男,生于1949年7月9日,住盐亭县。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购买了架设电网设备,随后多次在盐亭县等地私设电网进行捕猎活动。
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柏梓镇的玉米地上,使用逆变器、电瓶、铁丝等工具私自架设电网进行捕野鸡、野兔,且未设立警示标志。
21日上午,盐亭县广电局网络有限公司职工谢某,驾驶摩托车沿观音庙路行至玉米地外路段,准备检查信号光接点时,触碰上述电网被电击伤。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电击伤后遗左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鉴于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和赔偿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案发后谢某先后在盐亭县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6103.65元。
在本庭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袁某某除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向谢某赔偿2万元,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登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受害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言、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被告人袁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私设电网,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副本各一份。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购买了架设电网设备,随后多次在盐亭县等地私设电网进行捕猎活动。
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柏梓镇的玉米地上,使用逆变器、电瓶、铁丝等工具私自架设电网进行捕野鸡、野兔,且未设立警示标志。
21日上午,盐亭县广电局网络有限公司职工谢某,驾驶摩托车沿观音庙路行至玉米地外路段,准备检查信号光接点时,触碰上述电网被电击伤。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电击伤后遗左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鉴于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和赔偿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案发后谢某先后在盐亭县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6103.65元。
在本庭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袁某某除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向谢某赔偿2万元,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登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受害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言、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被告人袁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私设电网,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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