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从轻处罚,所犯保险诈骗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01-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宝星汽车修理厂,住张家港市。
 
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8月31日又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张家港市。
 
2016年1月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1月19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赵某持许某的身份证到张家港市后塍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冒用许某的身份骗领了卡号为62×××2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7月3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黄某1、蔡某、潘某、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照片、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赵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保险诈骗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薛某、郁某、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北京路中德仓库门口道路边,故意制造车牌号码为皖N×××××的解放牌货车与车牌号码为苏E×××××的宝马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2600元。
 
案发后,同伙人已退赔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张某1、郁某、薛某、黄某2、贾某、魏某、刘某2、何某、孙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处警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理赔案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电子回单证明、暂扣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共同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还伙同他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赵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赵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所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犯保险诈骗罪系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系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所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从轻处罚,所犯保险诈骗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可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妨害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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