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横渡镇小横渡村554号。
1994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同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58号葭沚街道办事处507办公室,窃得邱某钱包内的人民币2600元。
2.同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三门县政府大楼1425办公室,窃得陈某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和银行卡两张。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619号大安德力网吧内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银行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邱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葭沚街道办事处五楼走廊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日止。
罚金、退赔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994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同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58号葭沚街道办事处507办公室,窃得邱某钱包内的人民币2600元。
2.同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三门县政府大楼1425办公室,窃得陈某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和银行卡两张。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619号大安德力网吧内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银行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邱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葭沚街道办事处五楼走廊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日止。
罚金、退赔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上一篇: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归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
下一篇: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销赃罪的退赃能缓刑吗
- · 黄某销赃案
- · 阿某某销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赃罪,亦应依法惩处。
- · 被告人严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赃罪,亦应依法惩处。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