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荣新、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岳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9年7月,被告人徐某为注册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朱某甲、周某借款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后于2009年7月29日将注册资金转出。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薛城支行申办信用额度2万元信用卡一张,20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9日先后10次刷卡消费,共计本金17840元,2011年11月23日该信用卡出现逾期,中国农业银行薛城支行分别于2012年3月14日、3月19日两次催收,均未归还。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退赔银行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杜某、朱某甲、周某、王某甲、韩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朱某乙、张某等10人证言,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历史明细清单、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现金支票、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凭证、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登记资料一宗、山东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鲁光明会验字(2009)第125号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等资料一宗、报案材料、徐某申办信用卡资料一宗、信用卡消费清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两份、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透支款息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虚报注册资本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荣新、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岳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9年7月,被告人徐某为注册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朱某甲、周某借款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后于2009年7月29日将注册资金转出。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薛城支行申办信用额度2万元信用卡一张,20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9日先后10次刷卡消费,共计本金17840元,2011年11月23日该信用卡出现逾期,中国农业银行薛城支行分别于2012年3月14日、3月19日两次催收,均未归还。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退赔银行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杜某、朱某甲、周某、王某甲、韩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朱某乙、张某等10人证言,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历史明细清单、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现金支票、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凭证、山东瑞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登记资料一宗、山东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鲁光明会验字(2009)第125号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书等资料一宗、报案材料、徐某申办信用卡资料一宗、信用卡消费清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两份、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两份、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透支款息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虚报注册资本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上一篇:被告人祝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下一篇:被告人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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