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新泰正大热电发生购销煤泥业务,因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李某某以价税合计13%的价格从史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合计510669.16元。
史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以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上述发票出具给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支付史某某发票款约40万元。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33份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3年11月11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上缴税款3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账证、抵扣证明、户籍证明、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税款已大部分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新泰正大热电发生购销煤泥业务,因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李某某以价税合计13%的价格从史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合计510669.16元。
史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以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上述发票出具给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支付史某某发票款约40万元。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33份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3年11月11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上缴税款3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账证、抵扣证明、户籍证明、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税款已大部分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人杨某某补缴了税款95.7922万元,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886万元,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 · 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 · 侯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
- · 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 ·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严重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