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与前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2018-11-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2年6月8日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1月29日被假释(刑期至2013年4月7日止)。
 
因本案,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欣、胡蓓佶。
 
被告人董某某。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2年6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因本案,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琼。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于2014年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2014年1月23日、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及辩护人金欣、杨琼到庭参加诉讼。
 
因需要补充侦查,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明知生产浴霸(室内加热器)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仍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三建村何家兜8号进行生产,且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谭某(另案处理),共计金额6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余罪,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余罪,依法均应当撤销假释或缓刑,数罪并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销售清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基本无异议,自愿认罪,但提出生产浴霸的部分配件是谭某提供的,其只是为谭某加工。
 
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不知道生产浴霸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对其余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王某某的生产行为属来料加工,所以认定的销售金额应扣除谭某提供的材料价格,并且应按照前罪判决时鉴定的单价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从谭某处扣押的浴霸是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生产的,所以据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生产的浴霸是不合格产品,而2011年的检验报告已在前罪判决时做过评价,不能作为本案所涉产品是不合格的依据;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是受王某某的指控、支配,没有决定性作用,也没有获利,是从犯;3.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没有前科劣迹,其犯罪是缺乏法律常识所致,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没有获得国家强制认定的情况下,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三建村何家兜8号其租用的厂房内,生产标注有“美的”、“PHILIPS”、“太阳雨”、“四季沐歌”、“欧普”等注册商标的浴霸,并雇用被告人董某某进行管理,之后将产品销售给谭某,共计销售金额68万余元。
 
2011年10月14日及17日,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二次在该厂查获了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浴霸,数额5万余元,经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2012年6月8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2013年3月29日,海宁市公安局在办理谭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了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犯罪,遂于当日立案,同年5月2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7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公开举证、质证及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0年9月起将王店镇三建村何家兜8号的简易厂房出租给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浴霸生产的事实;
 
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因被告人王某某欠其灯泡款,遂其通过向王某某提供灯泡生产浴霸抵债的方式,向王某某购买浴霸然后销售给他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1年10月14日及17日,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二次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厂里查获了大量浴霸,并予以扣押,其中有“美的”、“PHILIPS”、“四季沐歌”、“欧普”等品牌;
 
4.销货清单、送货单以及谭某被另案处理的文书,证明2013年3月29日公安人员从谭某处扣押销货清单、送货单等单据,这些单据反映了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厂向谭某销售浴霸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
 
5.商标权利证明、鉴定书等书证,证明“美的”、“太阳雨”、“四季沐歌”、“欧普”、“PHILIPS”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从被告人王某某厂里查获的相应品牌的浴霸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6.检验报告,证明了经对扣押的浴霸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7.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商标侵权行为,2011年8月3日被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秀洲分局决定罚款10000元;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前罪被判刑的情况、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本案的案发经过等;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
 
关于辩护人对销售金额提出的意见。
 
本院经查认为:首先,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谭某提供的一些配件,但浴霸是以一般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单据上进行登记;其次,销售单据上的金额均已抵消债务;第三,即使存在“来料加工”,生产假冒伪劣浴霸也是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及谭某在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故根据“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的司法解释,应以交易双方认可的销售单据上反映的销售价格认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检验报告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浴霸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在此期间其生产工艺并未作改变,多份检验报告均反映了其生产的浴霸存在无接地措施等工艺上不合格的问题,因此2011年10月查获浴霸的检验报告,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825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罪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但计算销售金额有误,予以纠正。
 
在被告人王某某假释考验期限内及被告人董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假释、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的假释。
 
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某某宣告的缓刑。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与前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已折抵刑期7个月2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与前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被告人宣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