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11-1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库车县,无前科。
 
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无前科。
 
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县看守所。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玉堂、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向被告人郝某某提议,一起去库车县塔里木乡电兔子。
 
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自己的皮卡车携带电瓶、增压器与郝某某一起来到塔里木乡草湖牧场托某某家的棉花地。
 
到达后,被告人薛某某将一个增压器搬下车,与郝某某一同从皮卡车上台下一块电瓶。
 
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在棉花地用铁丝、木棍固定好一组电网。
 
见棉花地无人捡棉花,被告人薛某某用自带的电瓶、增压器和棉花地旁他人遗留的另一套电瓶、增压器、太阳能电板设备分别连接到自己架设好的一组电网,再与他人架设好的另一组电网接通后,二人离开。
 
当晚20时许,在托某某家中捡棉花的被害人麦某某,到棉花地附近捡柴禾时触电倒地、口吐白沫,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15年2月16日,经库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死者麦某某死亡原因是电击死亡。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0万元。
 
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侦技术照相、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因欲电兔子,私自架设电网,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薛某某、郝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万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 杜某在人群聚集场所,驾车冲撞他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