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2月8日案发,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某区开设游戏机房,并在其中放置“金鲨银鲨”游戏机(八联机)1台、“海洋之星2”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王者归来”游戏机6台、“扬帆乘浪2”游戏机(二联机)3台、“黄金万两”游戏机2台、“斗地主”游戏机2台、“梦幻星空”游戏机1台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13日案发,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某区某网吧内,放置“超级海洋之星”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五星宏辉”游戏机(十二联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万事如意”游戏机1台、“名扬四海”游戏机1台、“红拂女”游戏机2台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代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赌博机31台及赌资人民币18,370元已被扣押。
以上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邱某某、孙某、刘某某、茆某某、梁某某、代某、李某、代贵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转让合同,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相关照片,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代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2月8日案发,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某区开设游戏机房,并在其中放置“金鲨银鲨”游戏机(八联机)1台、“海洋之星2”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王者归来”游戏机6台、“扬帆乘浪2”游戏机(二联机)3台、“黄金万两”游戏机2台、“斗地主”游戏机2台、“梦幻星空”游戏机1台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13日案发,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某区某网吧内,放置“超级海洋之星”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五星宏辉”游戏机(十二联机)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万事如意”游戏机1台、“名扬四海”游戏机1台、“红拂女”游戏机2台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代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赌博机31台及赌资人民币18,370元已被扣押。
以上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邱某某、孙某、刘某某、茆某某、梁某某、代某、李某、代贵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转让合同,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相关照片,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代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 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 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