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江苏省,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初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以盈利为目的,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后卢楼村其经营的万盛超市内放置打鱼机一台、老虎机一台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
期间因老虎机“爆分”(意思是分数加到上限),高某某将其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的超市中拉走,并更换了一台老虎机。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及高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经认定,上述打鱼机、老虎机均为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老虎机一台、捕鱼机一台。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共计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沙某某、卢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赌博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退赃凭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8年1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郑集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民警田某某、辅警某某等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场所进行查处,在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查处、拒不接受民警传唤,且用脚踢伤辅警王某裆部。
崔某亦不配合民警执法,还撕掉了民警田某某的肩章、警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某、王某某、王某2、田某某、王某某、崔某、张某2、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与他人结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王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江苏省,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初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以盈利为目的,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后卢楼村其经营的万盛超市内放置打鱼机一台、老虎机一台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
期间因老虎机“爆分”(意思是分数加到上限),高某某将其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的超市中拉走,并更换了一台老虎机。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及高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经认定,上述打鱼机、老虎机均为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老虎机一台、捕鱼机一台。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共计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沙某某、卢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赌博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退赃凭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8年1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郑集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民警田某某、辅警某某等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场所进行查处,在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查处、拒不接受民警传唤,且用脚踢伤辅警王某裆部。
崔某亦不配合民警执法,还撕掉了民警田某某的肩章、警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某、王某某、王某2、田某某、王某某、崔某、张某2、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与他人结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王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 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 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