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
1998年3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1999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00年1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3年6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7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11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因赌博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因赌博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8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3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并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一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铁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2014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殷一峰、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铁源、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伙同钱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提供场地、被告人董某管理赌场秩序及望风、被告人陈某招揽赌客、钱某安排人员抽庄风,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街道欧桥茶园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场,2017年4月12日至14日期间,四人共计抽头渔利8900余元。
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6月6日、6月21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西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周某、王某、杨某1、吉某、蒋某、杨某2、贺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作证
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为逃避其开设赌场罪的罪责,在其伙同刘某、陈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审理期间,先后指使谢某、雷某、席兵、吉某等人违背事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虚假证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贺某1、钱某、周某、吉某、谢某、雷某、陈某的证言、虚假的证词、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董某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董某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陈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陈某均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陈某均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董某所犯开设赌场罪系自首、所犯妨害作证罪系自愿认罪等情节,对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所犯开设赌场罪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某所犯妨害作证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有多次劣迹,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998年3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1999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00年1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3年6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7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11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因赌博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因赌博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8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3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并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一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铁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2014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殷一峰、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铁源、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伙同钱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提供场地、被告人董某管理赌场秩序及望风、被告人陈某招揽赌客、钱某安排人员抽庄风,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街道欧桥茶园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场,2017年4月12日至14日期间,四人共计抽头渔利8900余元。
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6月6日、6月21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西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周某、王某、杨某1、吉某、蒋某、杨某2、贺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作证
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为逃避其开设赌场罪的罪责,在其伙同刘某、陈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审理期间,先后指使谢某、雷某、席兵、吉某等人违背事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虚假证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贺某1、钱某、周某、吉某、谢某、雷某、陈某的证言、虚假的证词、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董某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董某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陈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陈某均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陈某均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董某所犯开设赌场罪系自首、所犯妨害作证罪系自愿认罪等情节,对被告人刘某、董某、陈某所犯开设赌场罪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某所犯妨害作证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有多次劣迹,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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