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

2018-11-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胖子”),男,1985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5021668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枞阳县钱铺乡黄岗村梅庄组。
 
2007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阿二”),男,1979年1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9013038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嘉善县陶庄镇汾玉村贺家埭6号。
 
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申骁、黄霁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张雪明、于四明等不特定人员在嘉善县陶庄镇汾玉翔胜路电线杆“陶-翔胜路-495主04”东南侧店面内用扑克牌“敲总账”的方式进行赌博。
 
赌场经营期间,共计赌博30场左右,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
 
2016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380元,从被告人薛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及扑克牌2副。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向本院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
 
二、寻衅滋事
 
2014年7、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善县陶庄镇内的多个赌场内,肆意向参赌人员抽头以索取钱财,具体为:
 
(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叶驰、叶元均(均另案处理)开设在嘉善县陶庄镇汾玉村汾玉菜场西侧棋牌室的赌场内,肆意向参赌人员抽头,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何正寿、吴忠良(均另案处理)开设在嘉善县陶庄镇翔胜村善江公路陶庄南方水泥厂路口处的赌场内,肆意向参赌人员抽头,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3)2015年7、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薛建良(另案处理)开设在嘉善县陶庄镇汾玉村冯家浜67号的赌场内,肆意向参赌人员抽头,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7、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吴勤珠(另案处理)开设在嘉善县陶庄镇汾玉宾馆西面第二幢别墅门前宝荣地磅门市部的赌场内,肆意向参赌人员抽头,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雪明、于四明、叶驰、叶元均、何正寿、吴忠良、薛建良、吴勤珠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人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地为不特定人员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肆意抽头,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约人民币1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对所犯开设赌场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所犯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开设赌场的部分违法所得被扣押及其余违法所得已退清,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95元及扑克牌2副、被告人薛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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