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42岁(1974年7月4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晶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沿线,利用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群发短信,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建立连接,迫使手机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强行向他人手机内推送广告短信从中牟利。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该设备群发短信,共影响电信设备终端10235个。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一套,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晶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沿线,利用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群发短信,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建立连接,迫使手机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强行向他人手机内推送广告短信从中牟利。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该设备群发短信,共影响电信设备终端10235个。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一套,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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