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北区永诚委托寄卖行原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解除社区矫正。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北区永诚委托寄卖行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贺某某为拓展其经营的江北区永诚委托寄卖行的业务,购入“伪基站”设备(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用于发送寄卖行的广告信息。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寄卖行后,受贺某某安排驾驶车辆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专用频段,向中国移动用户群发广告信息。
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浪漫金街附近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寄卖行广告信息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该设备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
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建议各自判处贺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解除社区矫正。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北区永诚委托寄卖行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贺某某为拓展其经营的江北区永诚委托寄卖行的业务,购入“伪基站”设备(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用于发送寄卖行的广告信息。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寄卖行后,受贺某某安排驾驶车辆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专用频段,向中国移动用户群发广告信息。
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浪漫金街附近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寄卖行广告信息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该设备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
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建议各自判处贺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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