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上海红杉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
2009年9月8日、9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需要购买装饰材料,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处分别骗得人民币6,500元及5,000元,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协议,骗取他人人民币11,500元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上海红杉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
2009年9月8日、9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需要购买装饰材料,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处分别骗得人民币6,500元及5,000元,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协议,骗取他人人民币11,500元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诈骗罪定义标准
- ·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 ·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