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朝阳区。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艳、被告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份,通过李树军(已判刑)、于学光(另案处理),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形式,找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开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董莉莉(已判刑)违规提取公积金,行贿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假件提取公积金职工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房权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李树军、于学光、董莉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郭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2016年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自首】、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不当利益人民币十二万返还其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内(此款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一次性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艳、被告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份,通过李树军(已判刑)、于学光(另案处理),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形式,找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经开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董莉莉(已判刑)违规提取公积金,行贿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假件提取公积金职工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房权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李树军、于学光、董莉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郭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2016年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自首】、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不当利益人民币十二万返还其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内(此款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一次性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 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 · 被告人任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