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原唐山市公交公司工会主席。
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经诉(2011)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在任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工会主席期间,于2009年2月在组织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团购金港国际·怡园小区住房过程中,非法收受吴某给其的好处费三万元人民币,为团购事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经诉(2011)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在任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工会主席期间,于2009年2月在组织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团购金港国际·怡园小区住房过程中,非法收受吴某给其的好处费三万元人民币,为团购事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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