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09-1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何某某,化名钱某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贯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化名钱康,以虚构的“四川天意喜营销中心”的名义,与牛某某联系泸州老窖天意喜系列酒销售事宜。
 
次日,双方在濮阳市南海路“美如家快捷酒店”签订《天意喜系列酒经销合同书》,被告人何某某谎称款到发货,骗取牛某某货款56456元。
 
牛某某催促发货,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后关掉手机与牛某某断绝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赔牛某某各项损失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
 
人牛某某陈述,《天意喜系列酒经销合同书》、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已犯有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丁某犯合同诈骗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