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02-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11月8日。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再次被羁押,当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以开具出库单、谎称先取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北京博睿天雅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牌U80E657V-SL型笔记本电脑2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300元。
 
二、2009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以开具出库单、谎称先取货后付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男,28岁)IBM牌THINKPAD7457-CH1型笔记本电脑6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4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脱保在逃,于2015年12月17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实施合同诈骗两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5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9月间,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以开具出库单、谎称先取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北京博睿天雅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牌U80E657V-SL型笔记本电脑2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3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9月间,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以开具出库单、谎称先取货后付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男,28岁)IBM牌THINKPAD7457-CH1型笔记本电脑6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40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实施合同诈骗两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5700元。
 
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在逃。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决定批准逮捕被告人郑某某,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当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被告人郑某某居住地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涉案钱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郑×的证言,已过帐单据明细,客户回单,入库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账支票,公告,照片,合同,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北京博睿天雅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四万四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丁某犯合同诈骗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 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