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9-02-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郭波,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诸永琪,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波、诸永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冒充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客户经理,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刘某某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书,谎称能在20日内为某公司从平安银行获得400万元个人经营性银行委托贷款。
 
以此为由,被告人陈某骗得刘某某给付的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
 
2010年2月,在刘某某的催讨下,被告人陈某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此后便隐匿不露。
 
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2010年7月25日在浙江温州市抓获被告人陈某。
 
2010年8月2日,陈某的母亲代陈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谢某、刘某、陈某某的陈述,相关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订立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应当退赔被害人刘某某。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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