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08-2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平幺,女,穿青人,1971年出生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纳雍县人。
 
2013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国、代理检察员杨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经便道从缅甸走私入境至中国畹町时,被畹町边防检查站民警当场抓获,后查获从杨某某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01克。
 
针对上述指控,出庭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杨某某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检查笔录、DR诊断报告单、排毒记录、称量、取样记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从缅甸携带毒品经中缅边境便道走私入境至中国畹町时,被畹町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后查获从杨某某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01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检查笔录、DR诊断报告单、排毒记录。
 
证实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毒品的事实经过。
 
3、物证照片。
 
证实查获毒品的形状、包装及侦查人员对毒品进行称量和取样的情况,被告人杨某某当庭对物证照片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4、称量、取样记录。
 
证实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量和取样的情况,从杨某某体内排出的2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01克,侦查人员从中取样0.1克进行鉴定。
 
5、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从被告人杨某某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海洛因;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
 
6、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查获的毒品及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出境的地点畹町农贸市场非法出入境便道和入境的地点畹町小菜园非法出入境便道进行辨认的情况,辨认现场照片当庭经杨某某辨认后予以确认。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均作了有罪供述,其供述称查获的毒品是她出境到缅甸跟一个不知名的妇女用20000元人民币购买的,买好毒品后把毒品塞入肛门,准备先入境到畹町又乘车到昆明,最后带回贵阳,到贵阳后会有老板来接她,并按市场价付给她钱。
 
和她一起被抓获的李某某是跟她来玩的,不知道她带毒品的事。
 
9、证人证言。
 
李某某证实他和杨某某是朋友关系,这次是杨某某约他一起到畹町玩,杨某某说要到缅甸打老虎机,让他等着,后来他和杨某某一起入境时被抓,他不知道杨某某带着毒品。
 
10、情况说明。
 
证实因被告人杨某某无法提供卖给其毒品的缅甸妇女的详细情况,且该妇女居住在缅甸,无法查实抓捕。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足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走私入我国境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及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游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翁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被告人叶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