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XX、毛XX(二人已判处刑罚)、李XX(另案处理)找到焦作市明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陈XX(另案处理),承诺给予陈XX办理费用,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让陈帮助在武陟县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虚假公司,陈同意帮忙办理。
后陈XX采用虚假注资400万元的欺骗手段,骗取武陟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取得武陟县工商局颁发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河南省裕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XX、徐某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徐某某、李XX、毛XX、李XX、陈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询汇款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XX、毛XX(二人已判处刑罚)、李XX(另案处理)找到焦作市明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陈XX(另案处理),承诺给予陈XX办理费用,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让陈帮助在武陟县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虚假公司,陈同意帮忙办理。
后陈XX采用虚假注资400万元的欺骗手段,骗取武陟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取得武陟县工商局颁发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河南省裕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XX、徐某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徐某某、李XX、毛XX、李XX、陈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询汇款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决定
- · 被告人谭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 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
- · 被告人贺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0元。 结合其之前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赵某冬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