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男,生于1960年6月6日,出生地重庆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xx区xx路xxx号附x号x-x。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出生地重庆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xx号。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洪静,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黠、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罗洪静,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程某某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李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
程某某、李某某均没有注册资金,为了使“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取得忠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4月一天,程某某、李某某共谋通过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委托代办公司“解决”出资问题,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二人在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到“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
)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缴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出生地重庆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xx号。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洪静,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黠、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罗洪静,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程某某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李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
程某某、李某某均没有注册资金,为了使“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取得忠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4月一天,程某某、李某某共谋通过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委托代办公司“解决”出资问题,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二人在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到“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
)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缴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决定
- · 被告人谭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 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
- · 被告人贺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0元。 结合其之前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赵某冬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