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现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2012年8月18日到栾城县公安局投案。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智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王某某、赵某某二人的身份证,在没有缴纳任何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文件于2010年9月8日注册成立栾城县丰顺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赵某某、郝某某证言,栾城县丰顺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10000元(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2年8月18日到栾城县公安局投案。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智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王某某、赵某某二人的身份证,在没有缴纳任何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文件于2010年9月8日注册成立栾城县丰顺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赵某某、郝某某证言,栾城县丰顺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10000元(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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