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8-07-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帅),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2017年3月6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同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冯俊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为增加销售额,以2000元的价格从邢鹏程处(另案处理)购买中华世纪城等小区业主财产信息共计4808条。
 
2017年3月6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两份证明董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小、自愿要求退赔赃款、缴纳罚金,建议对董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为增加销售额,以2000元的价格从邢鹏程处(另案处理)购买中华世纪城等小区业主财产信息共计4808条,邢鹏程通过邮箱将上述信息发送给董某某。
 
其中中华世纪城共计268条,信息内容包括房号、姓名、面积、联系电话;中铁缤纷南郡小区共计3871条,信息内容包括认购日期、签约日期、置业顾问、姓名、楼栋号、单元号、房号/车位号、业态、建筑面积、报价总价、成交金额、付款方式、贷款金额、应付款、应付金额;尚城公馆小区共计137条,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房号、面积、电话;玫瑰公馆小区共计532条,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房号、面积、电话。
 
其中,经公安机关核实,缤纷南郡小区及中华世纪城小区共计4139条信息的内容真实,与上述两个小区的业主信息一致。
 
2017年3月6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邢鹏程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董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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