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8-07-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租住于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慈林镇)。
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素云、李文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山西华兴代维有限公司潞城维护站站长申某甲有矛盾,多次对其负责片区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潞城市分公司管道人井及光交箱中的通信光缆进行破坏,以给申某甲工作制造麻烦。
 
1、2017年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沿潞城市到长治市快速路行至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十字路口处,将附近中国移动潞城市分公司管道井内的该公司两根通信光缆剪断。
 
2、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至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南关社区西口、潞城宾馆处,将附近中国移动潞城市分公司两个光交箱内的通信光缆剪断。
 
3、2017年2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潞城市汽车站西侧的中国移动潞城市分公司管道井处,将该管道井内中国移动潞城市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潞城市电信分公司的通信光缆点燃,造成34000余户手机用户通信受影响,2235户宽带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贾村十字路口光缆遭剪断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移动长治公司报案材料,中国移动长治公司网络部情况说明,申某甲询问笔录,王某甲指认照片。
 
2、潞城宾馆旁、南关西口光交箱光缆遭剪断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移动长治公司报案材料,中国移动长治公司网络部(王某乙)情况说明,申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王某甲指认照片。
 
3、潞城汽运西站光缆被烧证据材料:110接处警登记表,潞华派出所接处警、值班登记表,潞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受案登记表,中国移动潞城公司材料说明,申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牛某甲询问笔录,谢某甲询问笔录,申某乙询问笔录,范某甲询问笔录,王某乙询问笔录,王某丙询问笔录,杨某甲询问笔录,中国移动退服基站及周边基站覆盖范围图,中国移动长治公司网络部记录、基站拓扑图、故障统计、用户统计,中国移动长治公司网络部情况说明,中国移动OLT故障用户信息,中国移动长治公司系统故障打印,中国移动客户投诉查询,中国移动长治公司情况说明、宽带小区拓扑图、用户详细信息,中国移动潞城公司情况说明、宽带用户材料,各小区宽带工程资料,中国移动潞城公司人员指认照片,中国电信潞城公司说明,中国电信长治公司故障记录,电信公司设备告警工单,电信基站、OLT拓扑图,中国电信潞城公司用户投诉统计表,电信用户详细名单,电信公司人员指认照片,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光盘制作说明,现场勘查光盘一张,王某甲指认照片,李某甲指认照片,王某甲驾车到达现场及离开录像监控截图及视频光盘三张,王某甲辨认李某甲笔录,价格认定协助书、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中国移动长治公司说明,李某甲讯问笔录,王某甲户籍证明,王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李某甲到案经过,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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