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07-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谢某某。
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扶检刑诉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30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代理检察员张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扶沟县包屯镇谭岗村支书期间,于2003年4月21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31日利用职务之便,三次将计划生育返还款5000元、1280元、1080元从包屯镇计生办领走,据为己有。
 
2009年,扶沟县包屯镇谭岗村申报180亩粮食补贴获批准后,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2009年、2010年的28亩粮食直补款4632.32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992.3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检察机关指控我三次领取计划生育返还款共计7360元未入账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属实。
 
我能够自愿认罪,并已退回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我任村支书之前就承包了68亩耕地,2009年、2010年我领取的28亩粮食直补款4632.32元应归我所有,该行为构不成贪污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三次领取计划生育返还款共计7360元不入账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
 
被告人谢某某对此有悔罪表现,又积极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1995年8月,谭岗村村民谢书义承包该村土地340亩,期限为15年,到2010年10月15日到期。
 
谢书义又将所承包的土地分包给当时还不是村干部的谢某某等七、八户村民。
 
谢某某分得68亩,并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5年各交纳承包金19826元,即交清了全部承包金。
 
因此,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2010年领取的28亩粮食直补款4632.32元应归其所有。
 
该行为依法构不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0年至今任扶沟县包屯镇谭岗村党支部书记。
 
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03年4月4日、2004年5月21日、2005年1月8日三次将计划生育返还款5000元、1280元、1080元共计7360元从包屯镇计生办领走,据为己有。
 
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已退出该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陈某某证明,2003年4月4日、2004年5月21日、2005年1月8日谭岗村三次领取计划生育返还款5000元、1280元、1080元共计7360元。
 
系谭岗村支书谢某某签字领取的。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村支书谢某某领取计划生育返还款7360元没有入账。
 
4、收据三份证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3年4月4日、2004年5月21日、2005年1月8日三次将计划生育返还款5000元、1280元、1080元共计7360元从包屯镇计生办领走的事实。
 
5、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将该赃款退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
 
6、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0年至今任扶沟县包屯镇谭岗村党支部书记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另查明,1995年8月,谭岗村村民谢某某承包该村土地340.02亩,期限为15年,到2010年10月15日到期。
 
谢某某又将所承包的土地分包给当时还不是村干部的谢某某等七、八户村民。
 
谢某某分得68亩,并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5年各交纳承包金19826元,即交清了全部承包金。
 
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2010年领取28亩粮食直补款4632.32元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谭岗村第三组村民谢某某于1995年8月承包谭岗村土地340.02亩。
 
于2010年10月15日到期。
 
2、谭岗村委会谭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证明一份证实,谭岗村谢某某1995年承包谭岗村土地342亩,承包款135877元,其中有谢某某承包地62亩,第一次95年交19826元,第二次2000年交19826元,第三次2005年交19826元。
 
3、证人谢某某证明,1995年我承包我村土地340亩不是我一家耕种的,我分给了七家。
 
其中我承包62亩、谢某某62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贪污粮食直补款4632.32元,只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一份供述:我村有高价地850亩。
 
2008年上报粮食直补500亩,2009年上级批下来180亩。
 
这180亩粮食直补款的分配是:分给四队6亩、八队5亩;谢某某包地62亩、分粮食直补28亩,我承包62亩、分粮食直补28亩,阎某某包地30亩、分粮食直补14亩,谢某某包地62亩、分粮食直补42亩,谢某某包地62亩、分粮食直补28亩,赵某某包地20亩、分粮食直补14亩,谭某某包地15亩、分粮食直补15亩。
 
别无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计划生育返还款73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领取粮食直补款4632.32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贪污计划生育返还款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谢某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并积极退出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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