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某,男,于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州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联通公司米脂分公司职工,现住榆林阳区沙河口383号。
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
201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0)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7月,钟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通米脂分公司职工IT设备维户员和经销手机业务之便,将其经销的五部手机分别是三星S159手机三部(价款3900元)、酷派528手机一部(价款2480元)、三星W579手机一部(价款6880元),共计13260元,钟某某侵吞后潜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
201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0)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7月,钟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通米脂分公司职工IT设备维户员和经销手机业务之便,将其经销的五部手机分别是三星S159手机三部(价款3900元)、酷派528手机一部(价款2480元)、三星W579手机一部(价款6880元),共计13260元,钟某某侵吞后潜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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