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公款,将其中的7294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19-01-1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商丘市电影公司经理。
 
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本公司业务科长杜××到梁园区电影公司领取梁园区对农村公益性放映活动补助款70000元,由张某某进行保管。
 
张某某将此款大部分用于给放映员发放补助、内部职工福利以及公务支出。
 
张将其中的7294元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案发后,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秦×、梁×、赵××、乔××、刘×、周××、吴××等人证言,中共商丘市委宣传部任命通知、领款条、收款条、发票复印件、退赃收据等相关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公款,将其中的7294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退赃,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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