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2********,汉族,中专文化,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33号3号楼3单元102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挂靠山东省博兴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销售煤炭过程中,因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白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吕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吕某某后经联系赵辰祥(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吉林省四平市河秀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山东省博兴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分别为NO00421011、NO00421012、NO00421013),金额共计2702487元,税额共计459422.83元,价税合计3161910.15元,博兴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9422.83元。
另查明,2013年8月16日博兴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向博兴县国家税务局补交了459422.83元的税款。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白某某、史盼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孟蕊
2018年4月2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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