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8〕321号
被告单位大连**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号21020000056****,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2********,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社区**号楼**楼**号,大连**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制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连**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2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大连**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了非法抵扣税款谋取利益,在与徐州**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的开票费为代价,通过施某某(另案处理),施某某又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又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赵某某控制的**公司、**公司虚开给**公司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8638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90328.77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使用上述发票以**公司的名义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全部成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90328.7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制衣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18年4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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