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无业。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先后接到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甲的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吸食,后被告人付某在大悟县城关镇化肥厂2路公交站台从李某乙、李某甲手中各收取100元,将2包“冰”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甲,供二人吸食。
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甲的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在大悟县城关镇烟草局门口将1包“冰”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供其吸食。
同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大悟县城关镇“教育”宾馆门口将1包“冰”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乐某,供其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5份,通话记录手机界面,人员基本信息;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乐某、明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先后接到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甲的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吸食,后被告人付某在大悟县城关镇化肥厂2路公交站台从李某乙、李某甲手中各收取100元,将2包“冰”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甲,供二人吸食。
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甲的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在大悟县城关镇烟草局门口将1包“冰”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供其吸食。
同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大悟县城关镇“教育”宾馆门口将1包“冰”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乐某,供其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5份,通话记录手机界面,人员基本信息;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乐某、明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邓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 陶某某、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