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06-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吴某甲,农民。
曾因吸毒,2015年1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2月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收取吸毒人员吴某乙200元毒资,帮吴某乙从贩毒人员吴永红处购买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和麻古),吴某甲从中赚取约0.1克吸食,将剩余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乙。
 
2、2015年1月1日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受吸毒人员易某委托,从贩毒人员吴永红处以200元购买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吴某甲从中赚取约0.1克吸食,将剩余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给易某,并收取易某2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两次共贩卖约0.6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涟源市安平镇田冲村自己家中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易某的证言,户籍资料、手机通话详单、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甲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邓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陶某某、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