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男,1969年出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许某在任伊川县彭婆镇卫生院院长,农卫站站长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此过程中,许某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将513026.0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日常、医疗支出,造成513026.035元国家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流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供述;2、证人宋某某、石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任职证明、工资表、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文件、工作说明等;4、视听资料:被告人同步录像光碟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晓君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许某在任伊川县彭婆镇卫生院院长,农卫站站长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此过程中,许某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将513026.0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日常、医疗支出,造成513026.035元国家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流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供述;2、证人宋某某、石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任职证明、工资表、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文件、工作说明等;4、视听资料:被告人同步录像光碟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申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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